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188号
浦口区木溪护肤造型中心、华起凡:
本院对原告袁娜与被告浦口区木溪护肤造型中心、华起凡、王星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18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华起凡、王星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袁娜退还预付款2180元;二、驳回原告袁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华起凡、王星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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