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803号
哀正琴: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金鸿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哀正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哀正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金鸿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7504.9元、公摊费1450.44元,合计8955.34元;二、被告哀正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金鸿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以8955.34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哀正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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