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885号
邹学琴: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学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88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苏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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