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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永宁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贾学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12-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3625

贾学林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永宁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贾学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3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永宁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贾学林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于2023年8月26日解除;二、被告贾学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案涉59亩土地归还给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永宁社区居民委员会并清除土地上的苗木、建筑等附属物;三、被告贾学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永宁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承包款95170.15元及违约金(分别以4838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46790.15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四、被告贾学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永宁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占有使用费(自2023年9月5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920元/亩/年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4580元,由被告贾学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月二十二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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