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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许晓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12-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2462

许晓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许晓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2462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许晓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支付欠款23702.0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元,由被告许晓玲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二十二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