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233号
陈海: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谷盛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原告的混凝土货款18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实际清偿);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2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