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673号
何启兵:
本院受理原告呙顺山诉被告何启兵、南京瀚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启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呙顺山劳务费94110元及利息(以941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利率,自2023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54元,由被告何启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0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