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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化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12-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6371

潘化琴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化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例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24197.1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951.8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额万分之五(单利)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公摊水电费3049.8元,以上合计27126.93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十二月十八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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