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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单小春诉被告胡民峰、北京荣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沁科住宅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12-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5846

胡民峰、北京荣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单小春诉被告胡民峰、北京荣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沁科住宅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民峰、北京荣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沁科住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单小春劳务费14950元。案件受理费174元,由被告胡民峰、北京荣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沁科住宅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十五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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