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587号
王浩宸:
本院对原告杨海生与被告王浩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58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浩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杨海生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以20000元为限);二、驳回原告杨海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杨海生负担221元,被告王浩宸负担132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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