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641号
张霄洪:
本院对原告李文杰与被告张霄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64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霄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文杰货款1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7元,由原告李文杰负担42元,被告张霄洪负担21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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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