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480号
邵余珍、南京富锦建设有限公司、李付才: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邵余珍、南京富锦建设有限公司、李付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36693.37元(暂计算至2023年10月31日,自2023年11月1日起以2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承担律师费15000元;3、判令被告二、三就被告一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