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875号
鲍冬梅:
本院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鲍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鲍冬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74000元,并自2023年7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2、被告鲍冬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律师费1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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