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海晓璇诉被告南京新蓝天筑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南京新蓝艺术培训中心劳动争议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12-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6109

南京新蓝天筑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南京新蓝艺术培训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海晓璇与被告南京新蓝天筑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南京新蓝艺术培训中心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要求被告公司偿还所欠薪资5000元。)、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苏0111民初6109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永宁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十二十二

 

 

 

承办法官:鄢志文    

联系电话:025-8376864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