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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嘉鸿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云洋建材有限公司、陈洋、陆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12-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4392

南京云洋建材有限公司、陈洋、陆洋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嘉鸿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云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南京嘉鸿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付款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0元

二、被告陈洋对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南京嘉鸿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6670元,由被告南京云洋建材有限公司、陈洋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二十三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