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209号
戚家乐、刘程、曹辉、南京良兆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穆世华诉被告戚家乐、刘程、曹辉、南京良兆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戚家乐、刘程、曹辉、南京良兆物流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穆世华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72688.14元;
二、驳回原告穆世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0元,鉴定费2900元,由原告穆世华承担诉讼费470元,鉴定费2030元;被告戚家乐、刘程、曹辉、良兆公司承担诉讼费1010元,鉴定费870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