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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陈广鹏诉被告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兵、樊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12-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2371

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兵、樊丽:

本院原告陈广鹏被告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兵、樊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广鹏欠付工程款302225元并支付利息(以3022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陈兵、樊丽对被告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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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徐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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