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511号
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飞凯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宗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2766元,并支付违约金暂计0.1万元(以72766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每日0.3%计算);2、被告一承担原告律师费6000元,保函费500元;3、被告二、三对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3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第2日0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768608/86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