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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蒋朝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12-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5115

蒋朝喜

本院对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蒋朝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5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蒋朝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理赔款32190.04元、保费1398.39元,合计33588.43元;2、被告蒋朝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2190.04元为基数,自201911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十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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