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799号
李新华:
本院对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李新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李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截止2023年2月1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4252.45元、利息11224.56元、账单分期手续费3063.93元、大额分期手续费320元,合计58860.94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继续支付利息、费用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2、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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