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677号
桑桂玲:
本院对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桑桂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桑桂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910.08元;2、被告桑桂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0.09元;3、驳回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