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言诺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钦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有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11-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5377号

安徽钦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有振: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言诺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钦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有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钦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有振立即支付机械吊装费65700元、利息2149元(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7月18日),以及自2023年7月19日起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10.9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安徽钦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有振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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