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963号
刘小鹏、陈剑涛、吴国昌: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仟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鹏、陈剑涛、三德医疗器械(南京)有限公司、吴国昌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刘小鹏缴纳对江苏仟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出资18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陈剑涛缴纳对江苏仟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出资20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三三德医疗器械(南京)有限公司、被告四吴国昌对刘小鹏180万元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76860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