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刘升文诉被告沈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11-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6348号

沈芸:

本院受理原告刘升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沈芸返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出借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月息2%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暂计至2023年9月7日,利息合计145749元);2.判令被告沈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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