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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言诺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宝祥、祁海军、邱志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11-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6286号

程宝祥、祁海军、邱志满: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言诺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机械吊装费482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82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