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执异129号
交科院江苏交通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路安达沥青技术有限公司与交科院江苏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湖南路安达沥青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将被申请人江苏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交科院(北京)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南京交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加为本院(2021)苏0111执31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要求被申请人在其未缴纳出资和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3)苏0111执异129号传票及举证通知书,本院决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下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召开听证会,请你(单位)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准时到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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