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479号
陶永芳: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金鸿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永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98.77平方米X0.8元/平方米/月X84个月=6637.34元及滞纳金(详见附件《滞纳金计算表》)、公摊费17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