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546号
王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仁山与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判令被告王强立即偿还原告张仁山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5%自2022年6月24日计算至还清之日;二、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合同约定的抵押物南京市浦口区天华东路101号北外滩水城第十四街区25幢2单元103室房屋在上述本息范围内有权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权;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王强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14: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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