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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朱金舜诉被告严兆坤、孙耀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11-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2628

严兆坤、孙耀

本院受理原告朱金舜与被告严兆坤、孙耀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严兆坤、孙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朱金舜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日起至实际退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3.65%计算)。案件受理费1054元,由被告严兆坤、孙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月二十一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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