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阿土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有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华有信(上海)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日期:2023-11-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4423号

华有信(上海)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阿土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有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华有信(上海)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安徽华有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44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安徽华有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十一十八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7685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