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423号
华有信(上海)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阿土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有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华有信(上海)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安徽华有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4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安徽华有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7685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