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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吕丽丽诉被告童义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11-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4003号

童义志:

本院受理原告吕丽丽与被告童义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4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童义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丽丽支付货款72250元,并支付自2022年7月30日起以722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童义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丽丽支付律师费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6元,由被告童义志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一二十一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