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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名扬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波、李亮、杨徐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11-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6071

杨徐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名扬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波、李亮、杨徐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杨波、李亮立刻向原告南京名扬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代偿费用157500元,及利息528.75元,以157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55%,暂计算至2023年10月16日,此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杨波、李亮立刻向原告南京名扬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因主张债权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担保保险费400元;三、判令被告杨徐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日上午9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十一二十一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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