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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柜族集装箱有限公司诉被告尹明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11-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6145

尹明春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柜族集装箱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明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集装箱租金1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万元为本金,自2022年9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按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起诉当日,利息暂计为6160=160000x0.0385至起诉当日租金及利息暂合计为16616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日上午9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十一二十一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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