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454号
杨红、牛进文:
本院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杨红、牛进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45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借款本金321733.3元、截止2023年8月2日的利息5776.56元及自2023年8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杨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律师费20228元;三、被告牛进文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就登记在杨红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浦口大道6号财富大厦05幢1322室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6516元,保全费2295元,合计8811元,由被告杨红、牛进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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