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399号
贺良岗:
本院对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贺良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39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支付车损理赔款2000元;被告贺良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支付车损理赔款13000元。案件受理费176元,由被告贺良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