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095号
蒋先洲:
本院对原告浦口区永之航汽修经营部与被告蒋先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09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蒋先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浦口区永之航汽修经营部支付修理费10940元及逾期利息(以未付修理费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浦口区永之航汽修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元,由被告蒋先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