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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百优特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家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11-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3656

李家回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百优特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365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家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百优特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1400元及违约金(以14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违约金总计以不超过280元为限);二、被告李家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百优特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家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十一十五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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