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905号
江建华、南京乾兴门窗玻璃有限公司、姜宝龙: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27093.36元(暂计算至2023年9月30日,自2023年10月1日起以2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承担律师费15000元;3.判令被告二、三、四就被告一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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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