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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郑金友诉被告刘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11-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4338

刘欢

原告郑金友与被告刘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4338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给原告郑金友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38月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金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元,由被告刘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十一月十四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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