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569号
谢子金:
本院对原告居锦婵与被告谢子金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56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谢子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居锦婵各项损失合计3251.23元;驳回原告居锦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居锦婵负担206元,被告谢子金负担19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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