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333号
魏代春:
本院受理原告倪国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985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欠款利息(以9850元为基数,从原告正式向法院起诉时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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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