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949号
朱家成、吴贵友:
本院受理原告季建斌诉被告朱家成、吴贵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394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朱家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季建斌21186元及利息(以21186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贵友对被告朱家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吴贵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实际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朱家成追偿;三、驳回原告季建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元,由被告朱家成负担,被告吴贵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吴贵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实际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朱家成追偿。】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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