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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誉衡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德星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11-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4791

海德星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告江苏誉衡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德星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79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海德星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誉衡兴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3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苏誉衡兴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8元,由被告海德星科技南京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一月九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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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