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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童义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11-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4620

童义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被告童义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童义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偿还代偿款10899.63元、保费1792.37元,合计12692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2692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一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65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