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663号
张以芳、南京市雨花台区嘉美伦门窗配件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福小宝餐饮店、黄峥嵘与被告张以芳、南京市雨花台区嘉美伦门窗配件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00万元,并自2023年4月起支付约定利息6500元/月至实际清偿之日起,利息暂计45500元;2、被告承揽诉讼费、保全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