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福小宝餐饮店、黄峥嵘诉被告张以芳、南京市雨花台区嘉美伦门窗配件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11-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5663

张以芳、南京市雨花台区嘉美伦门窗配件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福小宝餐饮店、黄峥嵘与被告张以芳、南京市雨花台区嘉美伦门窗配件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00万元,并自2023年4月起支付约定利息6500元/月至实际清偿之日起,利息暂计45500元;2、被告承揽诉讼费、保全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日上午9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十一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