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363号
南京江泽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黄健:
本院受理原告孔春江与被告程铖、南京江泽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黄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孔春江对本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3)苏0111民初3363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三共同向被上诉人支付苗木款362701元及利息(利息以362701元基数,自2022年3月25日起按LPR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改判原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均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三共同承担;3、本案全部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