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225号
江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盛秋乐与被告江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9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14: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