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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邓晓宇、李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11-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2507号

李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邓晓宇、李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晓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偿还贷款本金969862.77元、截止2023年4月6日的利息15908.6元及自2023年4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邓晓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律师费49000元;三、被告李燕对被告邓晓宇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有权就被告邓晓宇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园胜路2号11幢1单元502室不动产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57元,由被告邓晓宇、李燕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一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