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杰诉被告张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11-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5125

张艳

本院受理原告张杰被告张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原告张杰支付1066元;

二、驳回原告张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艳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一

 

 

 

承办法官:陈安

联系电话:025-8376853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