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125号
张艳:
本院受理原告张杰诉被告张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杰支付1066元;
二、驳回原告张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艳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承办法官:陈安
联系电话:025-8376853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