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714号
高小康: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秦丰玻璃店诉被告高小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2296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暂计人民币39492.16元(以人民币229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为标准,自2020年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月9日(以上1、2项暂合计人民币269092.16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76899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